上管天, 下管地, 中間管空氣
記得七、八有前剛換工作時,看新公司的合同, 其中有一條:生活不得奢侈,汽車價格不得高於總經理。
我很驚訝,為什麼會有這種威權的條款呢?這是合法的嗎?難道是我身在台灣自由放肆慣了?
雖然我身為外來者,基本上不會買什麼好車,但我想過什麼生活,應該由我自己決定吧?又由誰來定義奢侈呢?如果我吃一餐5元RMB 你還來說我奢侈,又由誰來保障我的權利呢?當年在珠海大約一餐就是15元搞定。
因此,我跟公司的人事提出了一些異議,希望能得到完整一點解釋,不然我可不會輕易地把自己賣了。
HR 的小姐姐特地找了 William 來說明這個規定。原來公司對於高級主管,希望大家能低調行事,不要引起一些側目,尤其是交通外出、應酬、休閒場所,都應該盡可能地以安全為考量。
我思考了一下,畢竟是特殊行業,這樣的規定也不無道理。但是權利跟義務是配套的,這些規定是否有相應的配套呢?
因此,公司對於高級主管(其實也才三個高級主管,技術、業務、總辦特助。總經理不算。)配了獨戶宿舍、全額補助交通費用(含機票)、全天保姆。
這間公司一年一聘,我待了六年,昇任為顧問及非執行董事後依然還是住在宿舍,只要到了珠海、澳門,依然是全額補助交通費用、全天保姆。
身為一個創業者,可能要想的是你的創業伙伴,是否能全心全意地為公司服務,保障他的安全,避免掉不必要的困擾。規定的同時的也要配套完整。